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活动更加规范与透明,证监会于10月19日发布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先行赔付是证券法中解决证券纠纷的一种机制,旨在鼓励参与者通过自愿赔偿和和解的方式化解群体性纠纷。随着实际案例的增多,该制度的原则性和实操指引不足问题逐渐浮现,影响了其适用性和纠纷解决质量。为提升该制度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证监会提出了《指导意见》,对先行赔付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指导意见》包含21条,主要涉及五个方面:首先,明确适用主体与基本定位,强调发行人及其控制人和相关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先行赔付,同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自愿参与。其次,投保基金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提供全流程支持,包括方案制定、损失评估等,但不替代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也不承担追偿权。第三,规范先行赔付的实施程序,要求相关主体在重要节点发布公告,便利投资者参与,并妥善制定赔付方案以保障投资者权益。第四,设定相关单位协同机制,提升赔付效率,并确保证券公司等单位提供必要支持。最后,明确支持先行赔付主体追偿的权利,证监会将其相关情况纳入行政审查与市场监督考量,以促进先行赔付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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